詹毅律师亲办案例
成功代理庞某与某村委的土地纠纷,驳回某村委的起诉
来源:詹毅律师
发布时间:2015-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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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前,某村委以单价xx/平方米向某单位购买了x亩土地(约2000平方米)作为办公楼建设之用,总价款人民币xxx元。后来考虑到用不了这么多土地以及为了减轻群众的负担,就计划将剩余土地全部转让给庞某及案外第三人二人。某村委通过口头约定将管区建设用地剩余部分转让给庞某及案外第三人用作宅基地之用,剩余土地平均分为两份,每人一份,每人支付人民币xxx元。由于转让土地时任何一方均不清楚实际面积,所以就面积约定为除却办公楼建设用地之外,剩余部分全部转让给庞某及案外第三人二人。口头约定时并没有约定具体面积数和“四至”,也没有签订书面协议,庞某以现金方式支付转让款后也没有收到任何收据。

七年前,庞某为了办理房产证,与某村委就当年的口头协议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由于办理房产证需要书面形式的土地转让协议并且需要明确的“四至”及面积。因此,庞某与某村委法人代表一起通过现场测量确定四至及具体面积数后,才签订该书面协议。通过实际测量后,双方才确切知道实际的转让土地面积为xxx平方米。自签订协议之日起至起诉之日止,历时5年,某村委一直没有就该面积提出过任何异议。而且根据当年土地转让负责人的笔录显示,庞某不可能谎报面积。

但是,某村委却主张该协议书无效,庞某以欺骗的方式侵占某村委的土地,最终向当地法院提起侵权诉讼。

经过本团队的律师分析,发现这个诉的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最终本团队律师提出抗辩,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某村委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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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詹毅
  • 执业律所:
    广东伟邦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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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401*********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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